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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要件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形成的必要条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即时取得制度,主要是指在没有合法权利的个人将财物转移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过程中,如果第三方属于善意,则其有权获得这部分财物的所有权。
同时,原所有者无权要求这个善意的第三方返还财产。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善意取得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类型的物权同样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来实现。
然而,要想实现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第三方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
其次,该交易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已完成登记,而无需办理登记的,则必须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什么是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
其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价格需符合市场交易的正常水平,并非明显过低或过高。
其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受让人才能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则会受到限制。例如,甲将乙的动产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交付,丙即善意取得该动产的物权。
三、什么是恶意串通合同的认定
恶意串通合同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存在通谋合谋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相互勾结,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共同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与乙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将甲的财产转让给乙,致使甲的债权人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即构成恶意串通合同。若符合上述条件,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第三方在不知情情况下以合理价格接收不动产或动产,且须出于善意。如需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必须完成登记;无需登记的,必须实际交付。满足这些条件,第三方即可获得所有权,原所有者无权要求返还。此制度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