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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债:专业讨债电话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13:07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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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防止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运营和安康开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方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视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抵债资产管理,防止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誉社对比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富权益。  本方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归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呈现严重运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归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整丧失清偿才能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归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富权益作价赔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获得抵债资产后,依照相关规则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获得抵债资产实践赔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获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交纳的契税、车船运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立基金、买卖管理费、资产评价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照严厉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准绳。  (一)严厉控制准绳。银行债权应首先思索以货币方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归还才能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的确不能完成时,可承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准绳。抵债资产必需经过严厉的资产评价来肯定价值,评价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钱为根底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准绳。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平安、完好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准绳。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停止处置,尽快完成抵债资产向贷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银行应树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白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计划的内容、要件和所需资料作出规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经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具有一切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归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抵债。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判决文书肯定将债!丨、戅伀人或第三人具有一切权或处置权的资产,赔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置。  第八条 债务人呈现下列状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归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整丧失清偿才能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归还债务,或担保人基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依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施行以物抵债:  (一)消费运营已中止或建立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消费运营堕入窘境,财务情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布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迫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富权益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呈现只要经过以物抵债才干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状况。  第九条 银行要依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践状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运用功用、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富普通不得用于赔偿债务:  (一)法律规则的制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曾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蜕变、残损或贮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方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备、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等。  (八)法律制止转让和转让本钱高的集体一切土地运用权。  (九)已肯定要被征用的土地运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运用权准绳上不能单独用于赔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应当一并用于赔偿债务,但应首先获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肯定抵债金额时扣除依照规则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停止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理解资的产权及实物情况,包括资产能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能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益,能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能否触及其他法律纠葛,能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能否属限制、制止流通物等状况。  第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债资产树立注销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义务人,担任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注销等工作。  第十四条 银行应合理肯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准绳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价机构停止评价确值的根底上,与债务人、但保人或第三人协商肯定抵债金额。评价时,应请求评价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规范为准绳,肯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状况下应请求评价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获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肯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腕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归还才能,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富停止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归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则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对比协议抵债金额确实定准绳,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存价为根底,公平合理地肯定抵债金额。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 银行要依照有利于抵债资产运营管理和保管的准绳,肯定抵债资产运营管理主义务人,指定保管义务人,并明白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纳后应依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益等)、特性等决议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拜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树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依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停止检查和维护,及时控制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状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备和弥补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载。核对应做到账簿分歧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缘由,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置。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抵债的终结判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获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获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益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越自获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获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准绳,防止暗箱操作,防备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准绳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停止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思索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程度、拍卖经历、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协作关系等状况的根底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经过公开招标方式肯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准绳上应采用有保存价拍卖的方式。的确拍卖保存价时,要对资产评价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倡议拍卖价停止比照剖析,思索当地市场情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要素,合理肯定拍卖保存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依据资产的实践状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卖、拜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沛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准绳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则时间内的确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防止资产闲置形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确实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状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不得擅自运用抵债资产。确因运营管理需求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账务处置  第二十二条 银行以抵债资产获得日为所赔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获得抵债资产后,及时停止账务处置,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 银行获得抵债资产时,按实践抵债局部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获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获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获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依照实践抵债局部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则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依照实践抵债局部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估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 抵债金额超越债权本息总额的局部,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则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作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践超出债权本息的局部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 抵债金额超越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局部,在未实践收回现金时,暂不确以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践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以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则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整终结的状况外,抵债金额缺乏冲减债权本息的局部,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则停止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作的费用计入停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获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停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作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践获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以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实践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估计应支付补价局部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停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停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停业外收入(或停业外支出)=实践获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以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触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践获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以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差额为正时,计入停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停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停业外收入(或停业外支出)=实践获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以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践支付的补价-估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停止检查,对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并结转损益。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状况停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停止处置;涉嫌违法立功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法律义务:  (一)截留抵债资产运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歹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成心高估抵债资产价钱,或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成心低估价钱,形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形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状况的监视检查,对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应当及时停止遏止和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则停止处置和处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担任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视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银行能够依据本方法制定施行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则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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